《腰椎間盤突出癥的介入和微創治療操作規范的專家共識》摘選(一)
概要:
20世紀90年代以來,經皮腰椎間盤摘除術(PLD)在我國發展迅速,相關技術已日趨成熟。目前,腰椎間盤突出癥的其他介入和微創治療尚包括經皮椎間盤化學溶解術(CN),經皮椎間盤激光消融術(PLDD),經皮椎間盤臭氧消融術(O3)及射頻消融髓核成形術等。
一、介入和微創治療腰椎間盤突出癥的機制
PLD的機制是機械性減壓,通過纖維環開窗和切割抽取髓核組織2個過程而實現;CN應用化學藥物溶解髓核組織,從而降低突出髓核的壓力,但盤內注射膠原酶可導致纖維環的溶解,使椎間盤形成“發面饅頭”樣改變,增加壓迫癥狀,故目前已禁止行包容性椎間盤突出的盤內注射;PLDD采用激光物理氣化椎間盤內髓核組織,達到椎間盤內減壓;射頻消融術則產熱致椎間盤髓核變性、固縮,達到椎間盤內減壓,且局部加熱毀損病變區域的竇椎神經末梢,從而達到止痛的作用;臭氧具有強氧化作用,使髓核體積縮小、固縮,達到椎間盤內減壓、解除對神經根的壓迫,同時具有局部消炎和止痛作用。
二、適應證與禁忌證
1.適應證:
(1)有神經根受壓癥狀和體征陽性,主要包括腰腿痛、下肢神經感覺障礙及直腿抬高試驗陽性;
(2)CT和MRI檢查證實腰椎間盤為包容性突出,且其病變平面與臨床癥狀與體征相一致,并排除了禁忌證;
(3)保守治療(臥床休息、牽引、理療等)4~6周無效,其中腰椎間盤突出疼痛劇烈者在診斷明確并排除禁忌證后,則可不經過保守治療而直接行介入和微創治療。
2.相對適應證:
(1)突出的髓核組織過多,壓迫硬膜囊約50%;
(2)椎間盤廣泛退行性變,及椎間隙明顯狹窄;
(3)有介入和微創治療史,療效不佳者;
(4)外科椎間盤切除術后復發者;
(5)黃韌帶鈣化;
(6)有馬尾神經壓迫癥狀。
3.禁忌證:
(1)后縱韌帶破裂,突出的髓核組織游離于椎管內;
(2)椎間盤鈣化,且鈣化量超過突出椎間盤的50%;
(3)合并嚴重椎管骨性狹窄或黃韌帶肥厚;
(4)椎體滑脫Ⅱ度以上;
(5)穿刺通路周圍感染或椎體結核;
(6)嚴重出血傾向;
(7)精神病或神經官能癥患者;
(8)嚴重心腦血管疾病。
《中華放射學雜志》,2014,48(1):10-12.